
12月14日上午,长春市公安局召开赴港澳地区旅游新闻发布会,长春市获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通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简称港澳“个人游”)。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和个人签注。长春市是东北三省第3个、吉林省第一个获准开通港澳“个人游”的城市。申办港澳“个人游”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长春市常住户口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均可申办港澳“个人游”。
(二)申办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组织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审批意见。2、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关窗口递交申请表,并接受必要的询问,提供数码彩色照片2张。同时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A4纸)。已持有效《通行证》的,提交《通行证》及复印件。3、受理民警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给申请人出具《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经过进一步审核和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签发《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人可自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也可在受理时申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证件。
(三)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按公安部要求应是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长春提前5个工作日)
(四)签注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港澳“个人游”申请人签发“G”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或一年,分为一次和两次有效(就是说有四种签注),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各停留7天。申请人可自行从开放口岸往来港澳地区。港澳“个人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
(五)收费标准
《通行证》工本费每本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六)受理机关
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光明路688号。咨询电话:(0431)88927465或88866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