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规定2007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是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吉林省环保大会上了解到的。
吉林省将建立健全垃圾、污水处理运行机制,要求在明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必须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到2010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要达到每日5000吨。
吉林省还要建立和完善城镇日常保洁体系,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要求城镇机械化清扫率和水冲率要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运输车辆将实现密闭化。吉林省同时将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推进垃圾、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并将进一步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充分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