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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 客车每超员1人就罚50元
2006-10-7 8:42:35 双阳信息港 130600.Com

    近日出台的《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管理又有新规定。该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该条例。

客运站不得向旅客推销

    客运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对客运经营者实行不公平服务;不及时结算或占用、挪用客运经营者票款;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对客运经营者扣罚票款或收取违约金;强迫客运经营者提前或延缓发车;在站外拦车检查;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干扰旅客自由选择承运人。

    外挂车30日内在我省营运超过5日的,必须接受驻地运管机构管理并交纳管理费。

    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货运,多轴大吨位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通行费、养路费应优惠。   
造成旅客漏乘 退还全票款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经营者应给付旅客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客票,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客运经营者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退还全部票款或经旅客同意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客车应按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营运,不准擅自设点停靠。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车不得沿途揽客。

客车每超员一人罚50元

    客运经营者未按批准的线路、区域、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客运经营者不服从管理机构在节假日等高峰期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

    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运一人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交管理费 车辆将暂扣

    未经许可或没有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的;未按规定交纳运输管理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违法经营车辆,并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保管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超载应立即制止。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没有条件的,管理机构安排改乘,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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