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还未进行2006年年检的酒类经销商要抓紧时间了,22日,省、市酒类专卖局联合对我市酒类商品节日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目前,我市还有大部分酒类经销商尚未年检。据悉,此次年检限期至10月31日,从2006年11月份起,酒类经销商如无“两证一标”及随附单,市酒类专卖局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其中,无随附单且销售假酒者,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省、市酒类专卖局工作人员检查建设街附近的名烟名酒店时发现,大部分经销商仍在使用老版酒类专卖许可证。“新证与老证的区别在于编号,新证使用全国统一的12位编号,这样有利于今年网上登记备案。”据市酒类专卖局负责人介绍,我市要进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年检的经销商约5000家,目前已进行完年检的还不足300家。
据悉,此次年检范围包括酒类专卖许可证的换发、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专卖准销标识制度以及工商、卫生、税务、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资料等,办理地点在市政务中心三楼C区酒类专卖许可审批窗口。今后,我市酒类管理将在实行“两证一标”(酒类批发及零售许可证、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基础上,加入酒类流通管理随附单和购销台账制度。
其中,随附单制度是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并将在除啤酒外的其它酒类商品上率先实行。酒类批发商销售酒类商品时,必须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零售商(含宾馆、饭店)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要随附单。
今后,酒类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论从省内或省外采购的,必须附有随附单。
对于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分两种情况对待:无随附单,但销售的是真酒,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无随附单,且销售假酒者,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如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则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