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2日,长春市民齐小姐中午下班后搭乘同事骑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二人行至一路口左转时,与某客运公司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齐小姐左小腿骨折。由于事发现场的信号灯情况不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齐小姐经多次交涉未果,将客运公司及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客运公司方面认为,齐小姐搭乘同事电动自行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因此只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道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现二被告均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故应推定该起事故的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鉴于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因此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客运公司替代承担;齐小姐虽然违章乘坐非机动车,但这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不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