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营业找不到登记类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允许出售的话,那允许消费、允许出租应该是没问题的,从逻辑上讲没问题。如果他是一种营业行为,那他应该取得工商的营业许可登记,没有登记就经营也是非法的。反过来如果获得了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这样的营业就是合法的。非不非法并不在于他提供的服务是不是一种特别的服务,而是说他没有取得工商的许可。”汤教授认为工商对这一类经营的批准需要特殊审查,这种经营是在工商登记的许可范围内找不到经营类别,工商要批准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约50%的网民的观点是,虽说法律不禁止的就算不上违法,但还有一个伦理道德的底线,在中国人眼中,这样“伤风败俗”的事要从道德层面上给予谴责。
三问:明星外形的充气娃娃涉嫌侵权?
网友爱是辣舞的博客问题:样貌酷似明星的仿真充气娃娃被人疯狂地“侮辱”,是否侵犯了明星的权益?是否对明星是一种侮辱和猥亵?如果算侵权,这侵犯的是什么权?明星应该通过哪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名誉侵权更贴切
“依据民法通则,可以按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两方面来起诉。”郑欣说:“但我觉得用名誉权更贴切一些。肖像权主要是使用明星的照片,而这种说把充气娃娃做成明星的样子,是对明星名誉的一种侵害。”
明星不告不追究
据记者了解,仿林志玲充气娃娃,在情趣用品网站热卖,引起网友热烈竞标。 有报道说对于被当成充气娃娃拍卖,林志玲一点也不生气,她一笑置之说:“谢谢大家对我的厚爱。那不是正牌的志玲姐姐,大家一定要认清楚喔。”
“明星脸的充气娃娃涉及到明星肖像权的问题。”邬明安表示,这是个人的私权利,权利在明星手中,如果不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会介入的,关键看明星个人起诉与否。
而网友未来豪客的见解是:“消魂苑老板的经营头脑太让人佩服了,他将高高在上的明星拉了下来,变成了我们普通人都可以消受的一种商品,这绝对是一种博大的平民精神。”
四问: 如无法律禁忌,能否成为营业项目?
社会学家周孝正说:“法不禁止皆允许,法律上没规定你就不能管。”那么,如果把它发展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有没有积极的意义和可能性呢?
记者:您觉得出租充气娃娃如果成为一种新的行业有没有合理性?
周:当然有合理性,这和卖淫嫖娼绝对不是一码事呀。道德是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但法律是底线。能不能发展成一个行业我不知道,但它肯定有需求,有了需求就有供给,这是市场经济的精髓。
网友建议全国推广
“不传播性病,能解决性问题,没有治安问题。”是网友广深硅客给充气娃娃妓院做的积极评价。未来豪客则说:“按照现行法律,此种经营大体上没有任何不妥,和真正的妓院形同神不同,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甚至我还觉得他隐隐有可以赞颂的地方。”立即就有网友附和“建议在全国推广,最起码价格便宜又安全”。
谁来监督管理
爱是辣舞则提出了他的担忧:如果产生无数的类似娱乐场所,届时,桌上放着各种情趣用品,店里站的全都是裸体的明星佳人,咖啡厅,酒吧,健身中心,洗浴中心……到处都是,这又怎么办?我们需要认定的是,在哪些场合可以出现充气娃娃?如果不做成包房,而是允许顾客在厕所里使用各种性用品,和救生圈一样的性质,交一定租金,又如何定性? 卫生消毒情况如何检查和保证?这是由卫生还是质量监督、或者消费者协会管?
李银河认为,从历史和从其他国家的状况看,“充气娃娃妓院”都成不了一个行业:“没有听说,这简直是……(租用充气娃娃)证明压抑的程度相当高了,连这样的东西都居然有人花钱去消费,我觉得它反映出人的压抑程度相当高。”
郑欣律师的见解是,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意识更加开放,像许多网友说的,从人性的角度、从健康的角度,甚至从预防疾病的角度来说都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要进行相应的管理,比如不能模仿明星的样子,在加强管理加强规范的情况下我觉得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在目前的国情和道德观念下不太可能实现。
网友们还列出了经营此种项目的场所的几点注意示项:解决好关于明星的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保证不泄露每个顾客的隐私权;要有卫生证, 严格消毒,做好卫生安全工作避免疾病的传染,保证用户不受伤害;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